乐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五号)
《乐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决定》,已由乐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会议于2020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
乐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决定
(2012年3月15日乐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4日乐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就加强监督司法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监督职责
乐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县公安局、司法局履行司法职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决定。
监督司法工作重要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要日常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司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监督司法工作的具体事务。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相关法学专家,为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提供法律方面的专门服务。
二、监督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三)制定和发布有关司法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情况;
(四)司法机关之间和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情况;
(八)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九)重大案件和重要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
(十)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项工作评议;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三)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询问和质询;
(五)特定问题调查;
(六)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司法人员开展履职评议;
(八)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并实施重点督办;
(九)监督和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监督程序
(一)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也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专项工作评议工作依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项工作评议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司法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1.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
2.对全县司法机关进行业务指导的文件;
3.管理和考核司法人员的文件;
4.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三)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可以通过实地考察、随机抽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网络调查、问卷调查、抽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查阅有关资料等途径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县人大常委会对社会影响重大的司法事项,可以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时,司法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工作依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题询问的规定组织实施。
(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司法机关的质询案。
(六)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发现的特别重大典型违法问题,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七)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发现任命的司法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交由有关机关调查处理;依法应当免去、撤销其职务的,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院”人员,应当按要求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通报有关机关。
(九)县人大常委会对属于本级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实施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受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错误的或者并未办结但可能有程序违法的案件,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汇报、查阅案卷,并督促其依法办理,并在要求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有关司法机关不依法办理或者不如期回复办理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向该司法机关发出督办意见。司法机关接到督办意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司法机关的办理结果或意见不正确的,应当继续督办,并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评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必要时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选择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实施重点督办。
主任会议实施重点督办的案件来源包括:
1.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经初查,并与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商一致的重大案件;
2.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案件;
3.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驻乐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要求实施监督的可能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案件;
4.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可能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案件;
5.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可能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案件。
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实施重点督办的案件,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核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进行督办的案件,按下列方式和程序办理:
1.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情况的专题报告,司法机关应认真落实主任会议的督办意见,并按期限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2.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司法机关不予纠正的,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决定由司法机关限期予以纠正;
3、主任会议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应当依法如实作出答复;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撤职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
(十)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和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县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
(十一)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驻乐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参加司法开放日等活动。
(十二)司法机关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3.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的案件;
4.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5.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司法活动中的重大违法事项;
6.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司法人员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或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
7.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
8.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9.承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家赔偿责任情况;
10.季度、年度非涉密审管资料、数据;
11.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十三)县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实行任前了解制度,具体工作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承办,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提请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名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任前了解工作依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任前了解的规定组织实施。
(十四)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奖励与惩戒
(一)县人大常委会对在执法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通报表扬、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出任用建议等。
(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妨碍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怠于执行的或者对监督意见、建议不认真办理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责成有关司法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等,并限期纠正;
2.按干部管理程序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3.对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按干部管理程序依法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
4.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三)参与监督司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不得泄露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和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违反本决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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