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实施与监督办法
(2019年9月30日乐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集和初选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作用,推进县政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确定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就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相关意见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县政府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需求,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正式项目,交由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本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由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本年度可以完成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可操作性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年度目标。
第四条 代表票决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依程序规范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和效果导向,始终把党的领导和人民的意愿贯穿于代表票决制工作全过程,紧扣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务实高效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民生问题解决,确保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切实可行。
第二章 征集和初选
第五条 民生实事项目建议征集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应当在每年11月份前启动。
第六条 民生实事项目建议应当符合以下征集要求。
(一)建议项目要符合上级各项方针政策,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实施条件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
(二)在项目布局上,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以及惠及面广、受益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等特点。
(三)在资金安排上,应具有可行性,有明确的预算安排,尽可能把有限的财力和资源优先支持发展民生经济。
(四)在建设周期上,应具有可控性,一般能够在当年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建议征集要充分尊重民意,畅通各类征求渠道,扩大征求群体覆盖面,可以采取网络征集、书面征集、座谈征集、调研征集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征集民生项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1个月。
县乡人大要依托人大代表之家(联络站),组织人大代表听取、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转交政府作为征集民生实事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县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急需先定、成熟先定、好中选优的原则,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及时进行汇总整理、论证初选,形成候选建议项目方案,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按程序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票决的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数量应当多于拟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数量的20%—30%。具体确定的数量,由县政府在其提出的建议项目方案中明确。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县政府应就候选项目征集初选和具体情况(包括项目概况、实施主体、投资额度、相关要求等),在全体会议或主席团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书面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列入大会建议议程,并安排必要时间,由各代表团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县人大代表审议时可以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询问,要求其说明情况。审议时县政府应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代表询问。
第十一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在交付大会表决前,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提交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问题,包括增加或消减投资额度、变更项目具体内容、调整建设完成时限等提出建议,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并向有关代表反馈。如大会主席团决定调整相关候选项目内容,大会秘书处应及时向全体人大代表印发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票决办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审议,以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始得通过。票决办法(草案)应明确预定应选数、候选项目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大会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代表审议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由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表决,产生入选项目。
入选的民生实事项目的得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从高到低排列后,按照预定的应选数确定。如遇票数相等时,由大会主席团确定入选项目。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宣布,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政府应当按照代表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编制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在县人民代表大会结束1个月内,将项目实施计划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县政府要抓好民生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协调解决矛盾问题,扎实推进民生实事项目。
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或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需要对现有项目予以中止、暂缓、调整的,应当及时以议案形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相关决定,并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向县人大代表通报民生实事项目进展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将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综合运用专项审议、专题询问、集中视察、日常督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强化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督办、人大代表小组联系项目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推动民生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县人大代表在监督检查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建立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年度报告与满意度测评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听取和审议县政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就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进度、项目质量及实施效果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县委,并向县人大代表通报。
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示不满意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重新办理,并将重新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大常委会应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县政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未按时完成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民生实事项目督查考核机制,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应当纳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考核内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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