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度关于开展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的实施方案
(2019年7月3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9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深入推进“河北发展、人大尽责”主题实践活动,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升人大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部署要求,就2019年度开展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1.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开展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
2.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本级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进行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本届县人大任期内对“一府两院”主要部门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实现全覆盖。
二、测评主体和对象
3.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测评主体一般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重要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参与测评;测评对象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4.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测评内容
5.2019年度县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的以下三个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1)县政府关于社区治理整改落实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2)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专项工作报告;
(3)县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6.满意度测评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报告是否如实反映工作情况;
(2)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3)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4)报告涉及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5)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四、测评程序
7.满意度测评安排在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审议后进行。经主任会议决定,可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分组审议。
8.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组织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9.满意度测评前,由主任会议确定或者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推荐监票人,测评票的发放、收回和统计工作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
10.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委员会负责印制满意度测评票,并组织工作人员发放、回收和统计测评票。
11.满意度测评结果由总监票人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宣读测评结果。
五、测评方式
12.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评人员在测评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13.参评人员在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可以在“满意”、“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或者书写内容无法辨认的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
六、测评结果及运用
14.满意票占到常委会组成人员50%以上(不含50%),测评结果为满意;满意票在50%以下(含50%)、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50%以上(不含50%),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占50%以上(含50%),测评结果为不满意。若人大代表参与测评,占比基数按参评人员总数掌握。
15.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则不予通过,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整改,4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重新报告。
16.测评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质询案;主任会议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进行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提出撤职案。
17.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转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垂直管理部门的,抄送其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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