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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9/07/30  浏览次数:3703  分享到 

2019730日乐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坚持从本县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保证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县委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加强全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事关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

(六)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七)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

(八)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决算;

(九)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十)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一)授予或撤销本级地方荣誉称号;

(十二)全县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三)地方性节日、纪念日、城市形象重要标志等确立、变更;

(十四)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二)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政府性债务管理使用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八)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九)县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对全县国计民生影响深远、投资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社会普遍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十二)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三)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四)行政区划的重要变更;

(十五)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

(十六)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涉及依法监察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事项、监察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十七)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十八)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所列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前款第十四项、第十五项所列事项应在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前,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其他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和年度清单制度。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协商,提出年度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县委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遇有计划外需要增加的,须报县委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情况及说明;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主要问题及协商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案,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合法性、可行性审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达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方面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方面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由议案联名人推选的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具体程序,按照《乐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定决议草案,要先报县委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暂缓交付表决,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两次以上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表决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时,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多数成员同意,可以暂停审议,先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或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报告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交付有关机关执行;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将审议意见、建议转送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限期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需要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有关机关在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中重要事项的,应当及时报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通过提出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确保决议、决定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而不及时提请审议的;

(二)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而擅自作出决策的;

(三)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的;

(四)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贯彻执行的;

(五)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的;

(六)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执行、研究处理情况的;

(七)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提出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不赞成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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