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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18/03/22  浏览次数:3514  分享到 

乐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年3月15乐亭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2乐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乐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

常委会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讨论决定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条  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在县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遇特殊情况,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席人员到会;三十分钟后,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仍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做好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必要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列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出席和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说明情况,并经同意方可准假。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各乡镇人大主席、有关人大代表或是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普通公民旁听会议。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正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副职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召开分组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交常委会办公室转报主任会议。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提议案人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还可以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说明。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应严格按照《乐亭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该议案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或提议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的有关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向会议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委托相关工作机构的正职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情况,可以书面形式报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属于县人民政府综合性的或重大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县长或副县长到会作报告;属于一个部门或者专业性的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所属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时,县长或者主管副县长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作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未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应当确定时间由报告机关向常委会会议重新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并在常委会后,对相关决议进行跟踪督导。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报告草稿报送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正式报告文稿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上年度县本级决算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初审,提出初审报告和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审议并表决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可以提出询问,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现场答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现场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书面答复。

在常委会会议上,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答复;如果仍不满意,由主任会议提出意见,交常委会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主题,简明扼要。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发言。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委会。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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