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乐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乐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务,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作用,根据选举法、代表法及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办法》《关于市人大代表履职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乐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建议等。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等活动。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应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可以应邀担任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员等与代表职责有关的社会职务。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可以通过电话联系、走访座谈、代表之家(联络站)坐班等多种形式联系选民开展活动。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应自觉参加所在辖区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联络办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届内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书面向本代表团召集人请假,并提交相关医疗诊断证明或上级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审核,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由本代表团团长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或所在辖区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联络办及时对其提出告诫。
(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二)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等活动的;
(三)未正确履行代表职权和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安排到代表之家(联络站)履职坐班的;
(五)届内未回原选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
(六)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相符行为的。
第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第十三条 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代表迁出或调离乐亭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十四条 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工作岗位调整,失去原有代表性,不需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被告诫仍不能认识错误,坚持不改的;
(三)年度代表履职考核为“不称职”的;
(四)其他不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
第十五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职情况30分;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职情况40分;联系群众、接受监督、严格自律、发挥作用情况30分。
第十六条 县人大代表事迹贡献突出、提出建议被上级采纳或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视情况加10至20分。
第十七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年度考核由县人大常委会、乡镇街道、选民代表评议按考核权重为4:3:3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代表年度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称职”;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九条 县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和各种活动,应由本人及时填写代表履职日志、代表之家(联络站)记录等,作为履职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团进行考核,大会秘书处汇总;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和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联络办进行考核;选民代表评议由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联络办组织实施并统计考核结果。各考核单位赋分情况报县人大选任代工委汇总,评定档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联络办及代表所在单位,作为对代表表彰奖励、连任推荐、诫勉劝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大代表履职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