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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5437  分享到 

乐亭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201133日乐亭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319日乐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实现建议的提出、办理、督办和评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中,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包括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办理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是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及其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列入年度监督计划。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和撤回

 

第七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其他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应当属于本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的职权范围。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未经深入调查、缺乏民意支撑、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该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九条  代表应当通过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县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提出建议,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代表所提建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有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或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

第十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同时注明提出建议代表及联名代表的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通过电子文档、智慧人大APP等方式提出建议的,也应符合上述要求,并及时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超出本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管辖范围的建议可以要求代表修改或收回。

代表可以随时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受理和交办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人大代表之家和代表联络站也可以收集辖区内的代表建议,并及时向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或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反馈。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受理的代表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建议所涉及的内容,统一分类、编号、登记、审核后,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闭会期间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收到的代表建议要做好登记,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办理的,要及时向本级所辖承办单位交办并督办,对属于县级相关单位办理的由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办。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自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集中交办;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自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办。

会议期间涉及县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政府统一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承办和督办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时研究、积极主动地办理代表建议,确定承办工作机构,制定承办方案,落实承办人员,保障必要的承办工作条件,保证办理质效。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的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七条  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应当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征求会同办理单位的意见,会同办理单位应当提前将办理意见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负责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书面答复应当具体规范,书面答复内容应包括办理建议计划安排、措施、完成情况或时限等,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依据、下步措施。书面答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印章,交代表留存一份,同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一份。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由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合并统一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答复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密切与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邀请视察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按计划当年应当办结而未办结的建议要在下一年继续办理,并把办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反馈。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建议,应当在办结后再次书面答复代表。对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承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向上级部门请示,争取上级的支持,并将请示最终结果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可采取明查暗访、现场观摩、听取汇报、专题询问、检查评估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有关活动应当有提出建议的代表参加。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办理情况,并及时研究解决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建议办理和答复情况及时征询代表意见。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理由正当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承办单位在收到重新办理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对重新办理结果或答复情况代表仍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将相关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纳入专题询问、质询等范围,依法督促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代表提出的群众关注度较高、可行性强的重要建议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列为重点督办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督办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县政府领导成员领办。承办单位要重点研究办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工作方案并实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专题听取领办领导、有关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将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将责成有关机关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答复内容不符合实际,只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

(二)应办理能办理不办理的,经两次督办仍不办理的;

(三)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强迫代表在办理意见函上签署办理结果满意的,或不与代表沟通由别人代替代表签署意见的。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评议和公开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时,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列席代表对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意见。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结果报告县委,并向有关部门和组织通报,对相关承办单位在年度考核中提出县人大常委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提出优秀代表建议的代表和办理工作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  年度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通报。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有关情况,可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县人大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驻本县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提出的建议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级人大代表对本乡镇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的办理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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