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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03/22  浏览次数:3722  分享到 

 乐亭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提出和办理办法

2011年3月3日乐亭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县人大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提出和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中,就本县各方面的工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  代表就本县各方面的工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是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尽的职责,必须严肃对待,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并如实向代表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组织均有义务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建议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批评有据,意见具体。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一事一案。

第八条  代表提出建议,所提问题应当属于本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的职权管辖范围。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 个人申诉和群众转交的信件不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审理和交办

第九条  代表建议的收集、审理、登记,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办事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

第十条  大会办事机构或者代表工作部门根据代表建议所涉及的内容,统一分类、编号、登记后,分别交“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及会同办理单位。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自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集中交办;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地办理代表建议,保证办理质量。凡是能够解决或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和解释。对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向上级请示,争取上级的支持,并将请示最终结果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承办工作,确定承办工作机构和承办人员,保障必要的承办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承办制度。

第十四条  承办代表建议,应当分轻重缓急,急事急办,一般建议从交办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重大和复杂问题的建议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并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应当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答复意见应当内容具体,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印章。答复代表时附《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一份反馈给县政府办公室职能科室,一份反馈给承办单位,一份反馈给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以便有关单位了解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第十六条  属于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 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会同办理单位要尽早将承办意见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也要主动征求会同办理单位的意见。会同办理单位意见不答复代表,但应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要确保办理质量。办结后,承办件多的单位要召开代表座谈会,面对面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代表予以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落实;对答复代表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应当在规划实施后进一步调查研究,了解代表意愿,在彻底办结后再次书面答复代表;列入规划后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要在届末如实向代表作出说明。

对代表提出的涉及全县性的重大问题,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连续几次提出仍未彻底解决的问题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列为承办工作的重点,专题研究办理,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反馈办理情况。

第五章  督办和检查

第十九条  “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和检查落实。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对“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协调和跟踪检查督办。

第二十一条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后应当认真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及时反馈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有关部门。代表对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敷衍塞责、答非所问、答复马上解决而不予落实、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 可以向该承办单位的上级或县人大常委会反映,要求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将根据代表的反馈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有关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要求重新办理的反馈意见后,应当 认真考虑代表的意见,并通过走访等形式与代表沟通情况,认真研究再做办理,于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就办理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有关承办单位必须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视察和检查,如实汇报办理情况,并及时研究解决在视察和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建议交办三个月后,适时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名义召开代表建议办理进度汇报会,并对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可以对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进行检查或听取汇报,参加承办单位召开的代表座谈会。根据情况适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督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和开展专题视察活动时,邀请提出相关建议的部分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活动,并听取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六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年度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时,邀请提建议较多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列席代表对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意见。

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邀请提出相关建议的部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听取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要组织一次优秀代表建议评选活动,对提出优秀建议的代表进行表彰。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驻本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县各方面的工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建议的办理,由县“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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