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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8/03/22  浏览次数:4320  分享到 

乐亭县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2015527日乐亭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精神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唐山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工作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问题,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延伸和深化,目的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加快建设法治乐亭。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办公室配合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做好专项工作评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评议对象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县人民法院;;

(三)县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具体评议对象依据评议内容确定。专项工作评议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可对相关部门同时或分别进行评议。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情况;

(二)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专项工作评议建议议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建议议题进行整理汇总,拟定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第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作出必要调整。

第十条  已列入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的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一般不再安排涉及相同部门和相同内容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活动。

 

第四章    评议部署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拟定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应包括评议的对象、内容、方法步骤、时间以及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通过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会同常委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议内容、时间和要求等,书面通知被评议对象。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适时组织召开专项工作评议动员会,对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被评议对象应按照要求,拟定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并结合专项工作评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章    评议调研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成立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主要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组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可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实地调查、网络调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发放问卷等形式,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也可以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各方面广泛征求对该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的实施,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同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撰写专项工作评议调研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应将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评议30日前,梳理反馈给被评议对象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被评议对象应根据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反馈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拟定专项工作报告,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评议20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被评议对象。被评议对象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评议前,将被评议对象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的调研报告送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章    集中评议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作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专项工作评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对象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分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评议发言;

(三)对被评议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被评议对象作表态发言。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涉及一个部门工作的,可以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县长报告,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涉及重大事项或涉及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的,应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县长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县委联系县人大工作的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项工作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投票,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满意票超过70%(含70%)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50%(不含50%)的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超过50%(含50%)的为“不满意”。

 

第七章    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报告,同时作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整理汇总评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在评议意见中予以反映。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通知被评议对象。

第二十七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被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评议意见落实情况,并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将被评议对象的落实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方案;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送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被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其列为下一年度专项工作评议对象,继续进行评议。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对被评议对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全面及时了解整改情况,有效督促问题的解决落实。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被评议对象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评议意见或决议、被评议对象对评议意见的落实或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由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通过县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专项工作评议内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机构的,依照本办法执行。评议意见抄报县委、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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